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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冲祥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冲祥,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周冲祥。被告周辉。本院审理原告周冲祥与被告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冲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周冲祥撤回对被告周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6元,依法减半收取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冲祥负担。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涂晓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中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