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冲祥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冲祥,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周冲祥。被告周辉。本院审理原告周冲祥与被告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冲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周冲祥撤回对被告周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6元,依法减半收取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冲祥负担。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涂晓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中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