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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周某诉被告严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严XX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周X,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人,现住本村。被告严XX,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乡XX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严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缴纳2500元,由原告周X负担。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