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周某诉被告严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严XX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周X,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人,现住本村。被告严XX,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乡XX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严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缴纳2500元,由原告周X负担。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