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系朱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吴秋亮(受朱某乙的一般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源(受朱某乙的一般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甲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