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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系朱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吴秋亮(受朱某乙的一般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源(受朱某乙的一般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甲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