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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乃争与邓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马乃争,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310。被告邓召东,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731X。原告马乃争与被告邓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乃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召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马乃争起诉称:2014年12月20日,被告邓召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之用为由,向原告马乃争立据借款100000元,该借款定于2015年3月21日归还,并约定若逾期,要计付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逾期后,经原告马乃争向被告邓召东多次催收未果。因此,请求判令被告邓召东向原告马乃争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邓召东负担。被告邓召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邓召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之用为由,向原告马乃争立据借款100000元,定于2015年3月21日归还,并约定若逾期,要计付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逾期后,经原告马乃争向被告邓召东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马乃争遂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原告马乃争提供的借据、取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邓召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马乃争起诉要求被告邓召东偿还借款本金借款100000元及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有邓召东立据确认的借据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邓召东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依约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马乃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召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乃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若债务人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邓召东负担。(受理费原告已作预交,被告应在履行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作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活强审 判 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焕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