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鲁某、戴某甲等与戴某乙、涂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鲁某。原告戴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瑞升,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乙。被告涂某。被告戴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戴某乙、涂某、戴某丙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