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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飞啟与被告雷茂晏、刘学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啟,刘学道,雷茂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336号原告赵飞啟,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学道,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雷茂晏,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赵飞啟与被告刘学道、雷茂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飞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学道、雷茂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飞啟诉称,其与被告刘学道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一个月。2014年11月份,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剩余30000元一直未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7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刘学道、雷茂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飞啟与被告刘学道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8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赵飞啟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壹个月”。借款后,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余款30000元未归还。另查明,被告刘学道与雷茂晏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办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明细、两被告离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学道书写的借条可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刘学道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纷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向两被告主张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学道、雷茂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予反驳,也未提交反证,应视为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学道、雷茂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飞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刘学道、雷茂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虎人民陪审员  葛华忠人民陪审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 禹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