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蒋献新、张虎与张虎、吴仲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献新,张虎,吴仲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919号原告:蒋献新。被告:张虎。被告:吴仲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献新与被告张虎、吴仲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献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虎、吴仲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献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献新撤回对被告张虎、吴仲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蒋献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