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邵先启与韩奎兰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先启,韩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474号原告邵先启。被告韩奎兰。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858号原告邵先启与被告韩奎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曹淑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6号金雀山街道清华俊景社区3号楼××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曹淑红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6号金雀山街道清华俊景社区3号楼××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