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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97号原告:史某某,女,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陈某,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演艺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审理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诉讼进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纪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