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文宝与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宝,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宝,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黄泥铺村斗王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6********。被执行人:许军,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23261978********。申请执行人王文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