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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26号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已与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谈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