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车风海与刘淑杰、田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风海,刘淑杰,田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车风海,男,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淑杰,女,满族,职业不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田野,男,满族,职业不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风海诉被告刘淑杰、田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车风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免交。审 判 长 张若翼审 判 员 梁 纪代理审判员 潘祉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千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