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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红玉与韩小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玉,刘洪义,韩小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玉,女,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义,男,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军,男,现住洮南市。上诉人刘红玉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市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红玉因与二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刘红玉负担。审 判 长  常忠仁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