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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奚惠霞与陈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惠霞,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奚惠霞,女,1963年12月3日生,满族,514厂退休工人,住兴平市友谊北路12街5栋12号。身份证号码610421196312030546。被执行人陈丽娟,女,汉族,1962年12月9日生,住兴平市华兴一路14街5号楼3单元13号,身份证号码610421196212090525。本院在执行奚惠霞与陈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1844元,已执行3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每月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豫   军代理审判员 徐林代理审判员许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