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圣根、钟淋平、刘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圣根,钟淋平,刘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黄云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会平,男,该社职工。被告黄圣根。被告钟淋平。被告刘烨。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圣根、钟淋平、刘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罗花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