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登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信邦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信邦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17-44号申请人:宁波信邦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500号1幢1920室。组织机构代码:6684506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波信邦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远胜36”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被拖欠的加油款1180570元及暂计利息127502元,并提供了民事调解书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信邦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宁波信邦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宁波信邦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宁波信邦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交纳;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