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广伟与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会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伟,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会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潘广伟。被告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会隆,总经理。被告陈会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广伟诉被告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会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会隆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陈会隆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