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诉被告徐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徐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3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杨晓华,系行长。被告徐志忠,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诉被告徐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剩余5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审判员 沈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