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屠友夫与刘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4号原告:屠友夫。委托代理人:廖正支,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德。原告屠友夫诉被告刘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屠友夫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屠友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友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屠友夫负担。代理审判员胡艳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曾晓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