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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罗焱明、周少秋与罗信、欧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焱明,周少秋,罗信,欧常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88-1号申请人罗焱明,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周少秋,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罗信,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欧常兰,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焱明、周少秋与被申请人罗信、欧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焱明、周少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两被申请人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罗信、欧常兰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 丽审 判 员  林毅鹏人民陪审员  丁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陶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