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罗焱明、周少秋与罗信、欧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焱明,周少秋,罗信,欧常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88-1号申请人罗焱明,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周少秋,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罗信,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欧常兰,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焱明、周少秋与被申请人罗信、欧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焱明、周少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两被申请人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罗信、欧常兰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颜 丽审 判 员 林毅鹏人民陪审员 丁丰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陶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