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杜忠庆与杨世龙、何天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庆,杨世龙,何天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杜忠庆,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杨世龙,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何天荣(又名刘天荣),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杜忠庆与杨世龙、何天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忠庆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忠庆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杜忠庆负担。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