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韩宪举与马淑芳、刘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宪举,马淑芳、刘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韩宪举。被执行人:马淑芳、刘大庆。本院在执行韩宪举诉马淑芳、刘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