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执字第0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国锋、孔德梅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行执字第00101-2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继梅,主任。被执行人:吴国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孔德梅,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国锋、孔德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社会抚养费xxx元及滞纳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非审字第0008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曼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