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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杜广林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闫学岭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闫学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59-2号原告:杜广林,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竹青,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闫学岭,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濉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二、查封杜广林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濉私房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现因原告杜广林撤回对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闫学岭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杜广林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濉私房字第××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顾国安审 判 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