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91-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县芳、王献惠、王惠芳、王秦向、王秦向、王秦亚、王改兰与王秦阳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县芳,王献惠,王惠芳,王秦向,王秦亚,王改兰,王秦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91-00796号申请执行人:王县芳,女,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物资享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献惠,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日杂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惠芳,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日杂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秦向,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王秦亚,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利君制药厂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改兰,女,193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大正医药在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秦阳,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职工。王县芳、王献惠、王惠芳、王秦向、王秦向、王秦亚、王改兰与王秦阳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县芳、王献惠、王惠芳、王秦向、王秦向、王秦亚、王改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秦阳支付王县芳、王献惠、王惠芳、王秦向、王秦向、王秦亚住房补贴18718.65元、诉讼费424元、执行费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秦阳在西安供销建材陶瓷总公司有25%的抚恤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秦阳名下在西安供销建材陶瓷总公司的抚恤金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雷安坤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