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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清(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于桂芳与淮安市洪玛电动车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淮安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清(算)字第00001号申请人于某。被申请人淮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某与被申请人淮安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