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回对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