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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4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回对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