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环与王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环,王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765号原告XX环,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王秀霞,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原告XX环诉被告王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环诉称,我与被告王秀霞系同事、朋友关系。被告王秀霞分别于2012年6月3日、7月1日、7月28日分三次向我借款1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计40000元,用于生活急需。被告王秀霞借款时承诺待经济情况好转及时归还,并愿意支付利息。后因家庭急需用钱,我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向被告王秀霞索要本金40000元及利息,但是被告王秀霞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秀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秀霞分别于2012年6月3日借原告XX环现金10000元整、7月1日借原告XX环现金20000元整、7月28日借原告XX环现金10000整,并向原告XX环出具三张借条,借条中显示借款金额及日期等。以上事实,有原告XX环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三张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秀霞分别于2012年6月3日、7月1日、7月28日分三次向原告XX环借款1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计4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被告王秀霞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双方的借据合同为无偿合同,被告王秀霞不需支付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环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秀霞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