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白庸南与周来春、楼美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庸南,周来春,楼美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白庸南。委托代理人:吴江树。被告:周来春。被告:楼美娟。委托代理人:周小萍。原告白庸南诉被告周来春、楼美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庸南起诉称:原、被告原属相邻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祖辈从太公白恭明以前就开始居住在原胜总村朱子坞,已有几百年的历史。1951年全国解放实行了土地改革,原告家里在朱子坞分得耕地0.8亩(座落四至:东楼纪田地,南白根林地,西杜登有地,北楼根宝地),共计532.8平方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村里一直将这块地作为原告的自留地(承包地),从来没有调整过此地。原告为了道路加宽以及为其嫡堂哥百将法建屋用掉200多平方米土地。最近几年,被告不经协商,采取蚕食办法,霸占原告使用的一切耕地,并且打起了围墙,原告发现后,与被告进行理论,但是被告态度蛮横,不讲道理与法制,而且叫人殴打原告,原告多次投诉至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却无果。故原告为了要求被告归还宅基地使用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宅基地面积270平方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庸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白庸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 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硕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