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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301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崇佳伟,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瀚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33元,减半收取3816.5元,由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