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民三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开民三初字第00159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铁西义和家园。被告:周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陪审员 文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