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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邝贤腾与被告李正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XX,李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邝XX。被告李XX。原告邝XX与被告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XX诉称,2014年1月26日,被告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原告邝XX驾驶湘L2PA**小轿车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路与林纬四路交汇十字路口处相撞,事故发生后,原告邝XX为被告李XX垫付医药费13284.84元。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邝XX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同年9月1日,被告李XX将原告邝XX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2014)郴苏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邝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李XX返还原告垫付的医药费13284.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XX承担。原告邝XX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邝XX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李XX书写的起诉状、(2014)郴苏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原告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3、医药费收据、预交金凭据共九张,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医药费13284.84元;被告李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根据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月26日17时55分许,被告李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出口加工区往白露塘板田村方向行驶至林邑路与林纬四路交汇十字路口路段时,与从郴永大道往林纬四路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邝XX驾驶的湘L2P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李XX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2月12日,郴州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郴公交三认定(2014)第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X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邝XX不承担责任。李XX不服此认定,申请复核,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同年2014年3月5日作出郴公交复字(2014)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原事故认定。被告李XX受伤后,当即被送至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医院进行抢救,原告邝XX为其在白露塘医院交纳医药费1062.84元。同日被告李XX因治疗需要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治疗,原告邝XX为被告李XX在一九八医院交纳医疗费12222元。以上累计13284.84元。2014年9月1日,被告李XX将原告邝XX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起诉至本院,2015年1月12日本院以(2014)郴苏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XX的损失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赔偿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剩余部分由李XX自行负担。邝XX不承担责任。该判决书目前已生效。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06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邝XX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原告邝XX在事故发生后为抢救被告李XX支付医药费13284.84元,由于原告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无需支付赔偿,被告对此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原告诉请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邝XX人民币13284.8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13元,减半收取66.06元,由被告李XX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文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杆附本案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