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翁香菊与周锡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501号原告翁香菊与被告周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香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锡坤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翁香菊已受偿案款54112元。申请执行人翁香菊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锡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周锡坤尚欠申请执行人翁香菊借款人民币1088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887.7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5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