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张同军、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55号。负责人:XX胤。被执行人张同军,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街道小玲南头村(奎山汽车城)。负责人:薛金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张同军、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日德信证经字第246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61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同军、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欠款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同军、日照宝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