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执裁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宁县民间商会与孙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宁县民间商会,孙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裁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宁县民间商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薛国,该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万海峰,该商会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学忠,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中宁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民间商会与被执行人孙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3425元(含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1000元,案件受理费1825元,公告费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学忠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中宁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代理审判员 梁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