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储德与张云、刘为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储德,张云,刘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41-1号申请人李储德。被申请人张云。被申请人刘为文。申请人李储德与被申请人张云、刘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4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