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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储德与张云、刘为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储德,张云,刘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41-1号申请人李储德。被申请人张云。被申请人刘为文。申请人李储德与被申请人张云、刘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4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