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豪林食品有限公司与温州豪林食品有限公司、温州美德利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豪林食品有限公司,温州美德利家具有限公司,瑞安市华瑞机电有限公司,林忠孟,林忠丕,潘丽珍,潘贻明,钱丽霞,杨建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招程。被告温州豪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丕,总经理。被告温州美德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丽珍,总经理。被告瑞安市华瑞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贤,总经理。被告林忠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1********)。被告林忠丕,(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被告潘丽珍,(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被告潘贻明(曾用名潘贻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被告钱丽霞,(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被告杨建贤,(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温州豪林食品有限公司、温州美德利家具有限公司、瑞安市瑞机电有限公司、林忠孟、林忠丕潘丽珍、潘贻明、钱丽霞、杨建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2643号]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潘贻明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一村高利路二巷4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90**),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潘贻明(曾用名潘贻国)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一村高利路二巷4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90**),限制其转让、办理过户、设立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