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闯与被告郑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闯,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705号原告陈闯委托代理人王艳玲被告郑彬原告陈闯与被告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闯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013年9月12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于2013年9月12日偿还,未约定利息,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还款按欠款额的4%支付违约金,现因此款被告未及时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及欠据一张在卷佐证,经开庭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被告应偿还借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闯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