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市长乐宝成煤矿机械厂诉被告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长乐宝成煤矿机械厂,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黄石市长乐宝成煤矿机械厂,住所地黄石市新下陆街185号。负责人吴剑峰,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利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石山。法定代表人徐名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迪,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颜菲,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长乐宝成煤矿机械厂诉被告武汉钢铁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长乐宝成煤矿机械厂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长乐宝成煤矿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长乐宝成煤矿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原告黄石市长乐宝成煤矿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