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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重庆萤火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萤火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09号原告重庆萤火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17号附2号4-1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9662-3。法定代表人游飞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茂竺,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徐刚,男,成年,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萤火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萤火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萤火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跃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