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许可与谢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可,谢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许可。法定代理人覃美兰。委托代理人赵玲秋,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陆凯,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金玉路37-39号。代表人曾家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家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可与被告谢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可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谢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许可负担。审判员 朱军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