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韩亚芳诉梁凤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韩某某,女,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舒兰市莲花乡泥沟村一社。被告:梁某某,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舒兰市莲花粮库职工,现住舒兰市铁东街滨河小区5号楼5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姿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