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炳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0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炳坤,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2013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炳坤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炳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梁炳坤以招聘为名,将被害人甘某乙、王某某带至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文乙宾馆330房入住,趁被害人离开房间之机,盗得被害人甘某乙存放在房内的苹果牌、联想牌手提电脑各1台,被害人王某存放房内的现金人民币56元、苹果牌手提电脑1台、声卡1个(经鉴定,共计人民币6156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7日被害人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梁炳坤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炳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东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梁炳坤的移动电话通话清单,广州市越秀区文乙宾馆的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翁源县公安局新江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梁炳坤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梁炳坤的前科材料,被害人甘某乙、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梁炳坤的供述及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炳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炳坤曾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炳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梁炳坤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炳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炳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6212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