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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爱朋与章永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朋,章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244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朋,男,1966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6********,汉族。农民,住沛县五段镇五段村***号。被执行人章永亮,男,38岁,汉族,农民,住沛县五段镇五段村*组。申请执行人孙爱朋与被执行人章永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魏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章永亮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孙爱朋电脑款32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永亮承担。章永亮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孙爱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爱朋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本院亦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致使本案不能进行四查。执行中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章永亮相关身份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魏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