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辉,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1日因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袁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