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司徒国华与深圳市博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国华,深圳市博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司徒国华,户籍地址广东省阳西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工业区B区54栋3楼。法定代表人景晓军。司徒国华与深圳市博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27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司徒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1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