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丁晓生、严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丁晓生,严贵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商初字第66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中心村13组。负责人常雪青,行长。被告丁晓生。被告严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被告丁晓生、严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席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