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6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