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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笫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6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