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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XXX、胡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吴建华,男,汉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疆,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女,汉族,48岁,住库车县。被告胡伟,男,汉族,40岁,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华诉被告XXX、胡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华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16元,由原告吴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