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借款26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某某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借款26700元,承担执行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